内容简介
本书提出我国侵权法一般条款应当兼采德国大类型化模式与法国抽象概括模式之所长,在坚持违法性要件的同时采用抽象概括的表述,从而提出有中国特色的一般条款:行为人违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合理解释“损害”、“行为违法”、“过失”和“因果关系”诸要件,既能有效避免德国模式“保护不足”、权利与利益区分困难等问题,亦能克服法国模式导致的“确定性不足”等问题。介绍了侵权法规范模式选择的前提性制约因素决定了我国应当采大陆法系一般条款模式,一般条款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普遍适用性,能够较好地化解法典化和具体规则与复杂多变的现实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在立法和司法上具有重要功能。
目录
导论一、研究目的和意义二、研究现状和趋势三、研究思路和内容、方法四、侵权法一般条款的概念五、侵权法一般条款的特征六、侵权法一般条款的功能章侵权法的规范模式选择节侵权法的三种规范模式一、具体列举模式二、抽象概括模式三、折中主义模式第二节侵权法规范模式选择的制约因素一、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的权衡
作者简介
刘静波,男,汉族,湖北十堰人,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新疆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专家咨询委员。1、2000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2004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获民商法学硕士学位;3、2012年6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民商法学博士学位;4、2004年7月至今在新疆大学法学院任教,主要从事民法、公司法教学研究工作。
内容简介
本书提出我国侵权法一般条款应当兼采德国大类型化模式与法国抽象概括模式之所长,在坚持违法性要件的同时采用抽象概括的表述,从而提出有中国特色的一般条款:行为人违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合理解释“损害”、“行为违法”、“过失”和“因果关系”诸要件,既能有效避免德国模式“保护不足”、权利与利益区分困难等问题,亦能克服法国模式导致的“确定性不足”等问题。介绍了侵权法规范模式选择的前提性制约因素决定了我国应当采大陆法系一般条款模式,一般条款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普遍适用性,能够较好地化解法典化和具体规则与复杂多变的现实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在立法和司法上具有重要功能。
目录
导论一、研究目的和意义二、研究现状和趋势三、研究思路和内容、方法四、侵权法一般条款的概念五、侵权法一般条款的特征六、侵权法一般条款的功能章侵权法的规范模式选择节侵权法的三种规范模式一、具体列举模式二、抽象概括模式三、折中主义模式第二节侵权法规范模式选择的制约因素一、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的权衡
作者简介
刘静波,男,汉族,湖北十堰人,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新疆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专家咨询委员。1、2000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2004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获民商法学硕士学位;3、2012年6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民商法学博士学位;4、2004年7月至今在新疆大学法学院任教,主要从事民法、公司法教学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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