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在数字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下,网络虚拟财产成为民众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当前社会实践中却悄然发生着网络虚拟财产权利消解的现象,用户的网络虚拟财产权益并未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对抗网络虚拟财产权利消解最为有力的方法是构建科学合理的网络虚拟财产权,本文认为,互联网经济作为共享经济的本质决定了网络虚拟财产权构建的双主体性,即网络用户和网络平台对网络虚拟财产都享有合法权利。具体而言,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双主体构建要以网络虚拟财产所在平台的网络服务协议为基础性法律依据,同时,网络虚拟财产权的配置要充分考虑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方式、实质构成、价值来源与利益需求,以此科学划定网络平台享有管理权、处罚权、处分权与网络用户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的范围与界限。
目录
目录第一节.网络虚拟财产涌现 ………………………………………… 5第二节.无能为力的立法 ………………………………………… 14第三节.无所适从的司法 ………………………………………… 28第四节.亟需解决的问题 ………………………………………… 35第一节.识别标准 ………………………………………………… 48第二节.真假之辨 ………………………………………………… 60第三节.保护路径 ………………………………………………… 77第一节.游戏虚拟财产的类型 …………………………………… 85第二节.游戏玩家权利的被动消解 ……………………………… 90第三节.不可避免的冲突 ………………………………………… 93
作者简介
赵自轩,1989年出生,河南省平顶山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大数据确权与交易机制设计、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教育惩戒的法律保障机制。出版专著两部,在《政治与法律》《民商法论丛》《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河北法学》等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主持主研司法部、重庆市课题十余项。
内容简介
在数字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下,网络虚拟财产成为民众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当前社会实践中却悄然发生着网络虚拟财产权利消解的现象,用户的网络虚拟财产权益并未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对抗网络虚拟财产权利消解最为有力的方法是构建科学合理的网络虚拟财产权,本文认为,互联网经济作为共享经济的本质决定了网络虚拟财产权构建的双主体性,即网络用户和网络平台对网络虚拟财产都享有合法权利。具体而言,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双主体构建要以网络虚拟财产所在平台的网络服务协议为基础性法律依据,同时,网络虚拟财产权的配置要充分考虑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方式、实质构成、价值来源与利益需求,以此科学划定网络平台享有管理权、处罚权、处分权与网络用户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的范围与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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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节.网络虚拟财产涌现 ………………………………………… 5第二节.无能为力的立法 ………………………………………… 14第三节.无所适从的司法 ………………………………………… 28第四节.亟需解决的问题 ………………………………………… 35第一节.识别标准 ………………………………………………… 48第二节.真假之辨 ………………………………………………… 60第三节.保护路径 ………………………………………………… 77第一节.游戏虚拟财产的类型 …………………………………… 85第二节.游戏玩家权利的被动消解 ……………………………… 90第三节.不可避免的冲突 ………………………………………… 93
作者简介
赵自轩,1989年出生,河南省平顶山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大数据确权与交易机制设计、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教育惩戒的法律保障机制。出版专著两部,在《政治与法律》《民商法论丛》《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河北法学》等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主持主研司法部、重庆市课题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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