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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克罗茨纳赫时期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批判 《莱茵报》时期(1842年5月至1843年3月中)的编辑工作,强烈而真实地触发了青年马克思去感受民众的疾苦,去思考国家的现状,去反思社会的现实。这种现实是一种活生生的、实实在在的、可以被经验感知到的现实,它与马克思在学生时代涉猎的黑格尔学说里的理念论及其抽象现实、外化现实迥然不同。这一时期的政治实践使得马克思深深察觉到,黑格尔思辨唯心主义的理念法学体系无法与现实的物质世界形成对接。这种不可调和性,最突出地表现为:在理念法与现实的物质利益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冲突与本质的矛盾。为了解答这个“苦恼的疑问”,青年马克思展开了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工作。在克罗茨纳赫(1843年3月中至1843年9月底),他详细考察了欧洲各主要国家乃至美国的政治制度史和法律思想史,形成了五卷本的《克罗茨纳赫笔记》(Kreuznacher Hefte)。通过对这些政治、历史、法律著作的摘录和评注,马克思掌握了丰富而翔实的政治法律史料,完成了对市民社会的政治史观考察,积累了对市民社会进行政治哲学批判的思想素材。这些理论上的准备和思想上的铺垫,直接反映到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之中。在这部批判性的著作里,马克思从法哲学唯物主义的立场出发,阐述了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的地位与作用。他指出,国家缘起于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生存过程,这种生存过程是现实、可感知的物质活动在历史进程中的铺展,而不是像黑格尔所说的那样是精神意识现象及“绝对精神”的自我实现。正是在批判黑格尔理念论法哲学体系及其“二律背反”市民社会论的过程中,马克思建构起法哲学唯物主义的市民社会批判,进而具体分析了国家制度与市民社会、等级与市民社会、私有财产与市民社会等等一些基本范畴。在这些分析中,马克思最终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哲学唯物主义的思想体系,完成了对市民社会的政治哲学批判。 第一节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市民社会 黑格尔在1821年出版《法哲学原理》时,《精神现象学》(1807年)已经出版,《逻辑学》(1816年)也已经完成,并且《哲学科学全书纲要》中的“逻辑学”部分(小逻辑)也已于1817年出版。此时的黑格尔已是声名显赫、享有盛誉的哲学大师,其哲学思想也渐于成熟和完备。因此,在《法哲学原理》中,我们可以看到黑格尔基本哲学思想的成熟性表达和严整性阐发。

第一章  克罗茨纳赫时期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批判

 

《莱茵报》时期(1842年5月至1843年3月中)的编辑工作,强烈而真实地触发了青年马克思去感受民众的疾苦,去思考国家的现状,去反思社会的现实。这种现实是一种活生生的、实实在在的、可以被经验感知到的现实,它与马克思在学生时代涉猎的黑格尔学说里的理念论及其抽象现实、外化现实迥然不同。这一时期的政治实践使得马克思深深察觉到,黑格尔思辨唯心主义的理念法学体系无法与现实的物质世界形成对接。这种不可调和性,最突出地表现为:在理念法与现实的物质利益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冲突与本质的矛盾。

为了解答这个“苦恼的疑问”,青年马克思展开了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工作。在克罗茨纳赫(1843年3月中至1843年9月底),他详细考察了欧洲各主要国家乃至美国的政治制度史和法律思想史,形成了五卷本的《克罗茨纳赫笔记》(Kreuznacher Hefte)。通过对这些政治、历史、法律著作的摘录和评注,马克思掌握了丰富而翔实的政治法律史料,完成了对市民社会的政治史观考察,积累了对市民社会进行政治哲学批判的思想素材。这些理论上的准备和思想上的铺垫,直接反映到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之中。在这部批判性的著作里,马克思从法哲学唯物主义的立场出发,阐述了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的地位与作用。他指出,国家缘起于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生存过程,这种生存过程是现实、可感知的物质活动在历史进程中的铺展,而不是像黑格尔所说的那样是精神意识现象及“绝对精神”的自我实现。正是在批判黑格尔理念论法哲学体系及其“二律背反”市民社会论的过程中,马克思建构起法哲学唯物主义的市民社会批判,进而具体分析了国家制度与市民社会、等级与市民社会、私有财产与市民社会等等一些基本范畴。在这些分析中,马克思最终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哲学唯物主义的思想体系,完成了对市民社会的政治哲学批判。

 

第一节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市民社会

 

黑格尔在1821年出版《法哲学原理》时,《精神现象学》(1807年)已经出版,《逻辑学》(1816年)也已经完成,并且《哲学科学全书纲要》中的“逻辑学”部分(小逻辑)也已于1817年出版。此时的黑格尔已是声名显赫、享有盛誉的哲学大师,其哲学思想也渐于成熟和完备。因此,在《法哲学原理》中,我们可以看到黑格尔基本哲学思想的成熟性表达和严整性阐发。

值得注意的是,黑格尔对英法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关注、涉猎与引证,也为他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的思想增添了许多经济、社会和历史的色彩。正如恩格斯在《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中指出的那样,黑格尔的思维方式,有着“巨大的历史感做基础”。虽然,这种方式是颠倒的、头脚倒置的,形式是抽象的、唯心的;但“实在的内容却到处渗透到哲学中”。

如何对黑格尔颠倒的市民社会论和国家观——这一“虚假的实证主义”或“实证唯心主义”——进行批判与重构,让它唯物主义地“再颠倒”过来,也就是如何让它从天国回到人间,脚踏实地,像“现实的人”那样坚实地站立在现实的社会历史基础之上,就成为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要深刻思考和着力解决的中心问题。

在开始我们的阐述之前,让我们先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市民社会叙事进行一番概要的梳理与清晰的辨明。这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必要的。因为,马克思基于“物质利益的难事”而生发的“苦恼的困惑”源自于此。进而,这也构成了马克思市民社会批判的直接发源地。

 

 

一、精神现象里的市民社会

《法哲学原理》论述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抽象法、道德和伦理。其中,在“伦理”篇,对市民社会的叙述显得尤为独特。这种独特性,不仅仅表现在,该篇专门开辟了一章来具体探讨市民社会的相关问题;而且还表现在,黑格尔对市民社会最本质特征、最根本属性的界定与判明,是将其放置在作为伦理理念的绝对精神的自我外化、自我推衍、自我扬弃、自我复归这一抽象思辨的圆圈之内来认识和把握的。这就意味着,黑格尔所理解的市民社会,是彻彻底底囚困在唯心主义牢笼、完完全全禁锢于理念论抽象体系与思辨结构里的市民社会,实言之,是精神现象里的市民社会。

(一)“思有同一”的伦理理念

为了更好地明晰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诠释,我们首先要理解黑格尔关于伦理的“思有同一”学说。黑格尔的思维方式有着这样一个显著的特点,即:他把伦理理念、绝对精神这样一种绝对定在的真无限,既“理解和表述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述为主体”。换言之,伦理“既有客观环节,又有主观环节”。而且,“在客观的东西中充满着主观性”,正是通过这种主观性,伦理才使自己成为具

体的实体。这便是黑格尔式的“思有同一”学说。

伦理是“思有同一”的伦理,那伦理的本质又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呢?在黑格尔看来,伦理的本质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它既是自由的理念,又是活的善。用思辨的公式表示就是:伦理作为自由的理念=活的善。

一方面,黑格尔认为,在伦理体系中,存在着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自我意识”。它在伦理中的地位是绝对基础的,它的目的是对伦理进行推进生衍。黑格尔说,自我意识存在于伦理之中,并赋予伦理以知识和意志。伦理正是通过自我意识所赋予的这些知识和意志,来认识自己、实现自己。并且,认识自己即是认识客体,实现自己就是成为定在,所以,伦理最终就成为“自在自为”的了。非但如此,伦理的现实性也是通过自我意识的现实性——它的现实的行为和行动——表现出来。通过自我意识,伦理在成为“自在自为”现实性的过程中,即实现了它的自由。因此,可以说,伦理是自由理念的绝对象征。

另一方面,黑格尔又认为,伦理也有着自己的价值内核,即活的善。在黑格尔的观念中,伦理并不是抽象的。相反,伦理作为理念本身的自由,既是主体,又是实体;而且,实体就是善,“善就是实体”。如此说来,伦理非但不是抽象的,反倒是具体的。正是通过自我意识的主观性,通过这种主观性的现实性,伦理成了具体的实体。在拥有绝对知识和绝对意志之后,作为表征这种主观性的无限形式的伦理精神,就不再仅仅停留在“抽象的善”的阶段上,而是体现出“活的善”。

综上所述,伦理作为自由的理念=活的善,这个思辨的公式本身以及这个等式的两端都是建立在“思有同一”的基础之上的。“思有同一”的伦理经历了这样一个圆圈运动的过程,即:(1)伦理通过自我意识的主观性和这种主观性的现实性而成为具体的实体。(2)具体的实体又通过知识和意志的概念,在自身内部为自己设定差别,并彼此形成界分。(3)彼此界分的样态使伦理具有固定的内容,构建起理念现实化的内容和现实性规定的体系。(4)在上述自我规定、自我设定、自我外化、自我推衍的过程之后,又通过自我扬弃的手段,最终复归到自我,形成一个“闭环”。这就是伦理理念圆圈式的思辨运动过程。

按照黑格尔的说法,此运动中的每个环节,都是伦理力量和伦理精神的展现与映示。它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在黑格尔看来,也完全归因于:伦理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自在自为的存在,是一种体现自由意志的定在。

当然,我们应清醒地看到,黑格尔关于“伦理理念通过自我意识的外化现实,排除它本身抽象性”的观点,是虚妄的伪命题。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在黑格尔那里,意识唯一的存在方式、它唯一的行动、它唯一的对象关系,只表现在同样抽象的“知识”意象里,而不是出现在现实可感知的客观世界中。所以,黑格尔的说法——只要意识通过知识的方式知道某物,某物对意识来说,就“现实地”生成了——就是极其荒谬的,这毫无疑问是不能成立的。

马克思指出,黑格尔在这种观点里谈到的现实性生成,只是虚假的现实及其抽象的关系。不要忘了,在这里,伦理的抽象性并没有解除,也没有消解,抽象的东西始终是它本身的抽象。不言而喻,自我意识(作为抽象的东西)外化设定出来的也只能是抽象的物,而不可能是现实的物。更何况,这种所谓的“外化”与“设定”,其行为也不过是理念纯思辨的行为。就是说,自我意识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不懂得将它“神秘的”目光投往感性的现实世界,它自居于天国之上,“高傲地”自顾自思辨着,在自己思想的领地里盘旋,永远没有真正看这尘世一眼,它无异于隔绝在现实、感性、自然、生命之外的“僵化的精灵”。马克思揭穿了思辨的秘密,他说,自我意识自以为自己的行动就是感性现实的活动,殊不知,这是彻彻底底地“直接地冒充”。自我意识根本没有现实触及自己的对象,更谈不上去现实克服自己的对象了。概而言之,作为知识的知识、作为思维的思维,自我意识是“在思维中超越自身的思维”。

由此观之,事情的实际情况是:“全部外化历史和外化的全部消除,不过是抽象的、绝对的思维的生产史,即逻辑的思辨的思维的生产史。”此乃黑格尔思辨唯心叙事的抽象本质。在《巴黎手稿》中,马克思进一步将黑格尔这种纯粹的、存在于思辨内部的、不停歇的圆圈运动,称之为“纯思想的辩证法”或“神性的辩证法”。在其后与恩格斯合著的《神圣家族》中,马克思又称之为“思辨的辩证法”或“思辨戏法”。

(二)国家的伦理本质

在对作为绝对精神和自由理念的伦理进行解说之后,以现实性为视角,黑格尔又对伦理精神的外化进行了解释。他说“现实的理念,即精神,把自己分为自己概念的两个理想性的领域”——这两个领域,一个是家庭,另一个是市民社会。此二者都是有限性的存在。也正是因为家庭和市民社会身为有限的、理想性的环节的缘故,理念的最终目的就表现在:超出这两个有限性的领域,把它们收归于理念本身,最后在国家之中,完成自在自为以至无限的现实精神。

至于为什么是在国家之中,为什么最终是在国家制度之中,伦理才能实现自我意识并体现自己的现实精神?这是因为,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伦理的现实性和合理性的外化表现。我们可以在《法哲学原理》的第257节至第261节中,清晰地看到黑格尔关于国家规定性的一系列表述。这里,我们不妨集中列举如下:

现实性的相关表述:

  • 257:“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
  • 258:“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是“实体性意志的现实”。
  • 258:“自在自为的国家就是伦理性的整体,是自由的现实化”。
  • 258:“国家是在地上的精神,这种精神在世界上有意识地使自身成为实在”。
  • 260:“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

合理性的相关表述:

  • 258:“合理性一般是普遍性和单一性相互渗透的统一”。
  • 261:“国家是伦理性的东西,是实体性的东西和特殊的东西的相互渗透”。
  • 261:“国家的力量在于它的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
  • 261:“在国家中,一切系于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从这些集中的表述,不难发现,黑格尔是从“伦理—国家”的相关性这一定义域来言说国家的,现实性和合理性是黑格尔界定的两个主要维度。

第一,现实性是黑格尔解析国家本质的基础。

这表现在:(1)国家从其实质上讲,是伦理理念的现实。这种现实的存在,以作为风俗习惯的直接定在和以作为公民自我意识、政治情绪并包含有他们知识和活动的间接定在为基础。(2)就自由意志而言,国家是自由意志的现实;而就具体自由而言,国家又是具体自由的现实。这种关系,如果用另一种更加明晰的方式表达,那就是:国家既体现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并且在其现实性上,又成为这种理性在地上的表现。(3)在黑格尔的逻辑中,对“国家”的审视,是出自“伦理”这个原点和始基的。这样一来,国家存在的现实和国家的现实存在就被思辨地安放在逻辑的框架里,国家是“逻辑”的产物,而不是“历史”的产物。在伦理理念面前,国家是静观的,是“绝对的不受推动的自身目的”。(4)按照黑格尔的说法,伦理的现实性决定了国家的现实性,那从“伦理理念的现实”推导出“国家具体自由的现实”,就是很“合情合理”的“事实”了。这即是黑格尔思辨哲学的秘密。总之,在黑格尔看来,现实性是基础,国家不仅体现为直接定在和间接定在的统一,而且还体现为自在自为的存在与现实存在的统一、绝对自由和具体自由的统一。

第二,合理性是黑格尔解析国家本质的归宿。

黑格尔认为,只有说明了国家是现实合理的存在,才能证明国家是“地上的神物”这一至高无上的地位。在论说现实性之后,黑格尔从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对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在他看来,其一,按照逻辑内容,国家是普遍的客观自由与特殊的主观自由的统一;其二,按照逻辑形式,国家又可以看作是普遍的原则和规律与特殊的制度和行动的统一。总而言之,国家是作为绝对理念的普遍性与作为派生物的特殊性的统一。并且,国家存在的合理性,就渗透在这种普遍性和特殊性(单一性)的统一之中。

(三)理念论的市民社会观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黑格尔将国家伦理化了。当然,这里的“伦理化”指的是理念化、精神化、抽象化以及思辨化。接下来,我们要问:在这种思辨的运动中,市民社会又居于何种地位、充当何种角色呢?为了更好说明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理解,我们先来厘清黑格尔所理解的“人”。

1.黑格尔所理解的“人”

在《精神现象学》的“绝对知识”章,“人”被设定为等同于自我意识。黑格尔认为,自我意识通过自己的外化设定物性,所以,作为对象的人,只不过是对象化的自我意识。也就是说,在黑格尔那里,人的本质不是别的什么东西,而无外乎是自我意识以及自我意识的外化显现。一言以蔽之,人=自我意识。此外,黑格尔还指出,人要想“意识到他自己固有的意向”就只有在奴隶劳动及其过程中,才能被触达和实现。只有假借于此,人才能成为真正普遍的人,或者更确切地说,成为真正普遍的自我意识。由此观之,黑格尔将人的定在界定在自我意识的定在中,将人的全部异化都说成是自我意识的全部异化。这样一来,人的本质以及这种本质的异化表现,就全部消解在主奴辩证法的概念运动之中了。至于那些存在于真实的客观世界、可被经验感知、实实在在的异化现实,却统统被抛弃、被遮蔽、被隐藏在了自我意识神秘的最深处。

在《法哲学原理》的“伦理”篇,黑格尔又是这样来理解“人”的:

第一,关于人的本质。

在黑格尔看来,个人存在的本质只是在“偶性对实体的关系”之中才能得到彰显与体现,即:个人只是伦理精神现实性的偶性表现。黑格尔说,个人只不过永远是偶性的个人。作为绝对精神抽象思辨的观念产物,个人只是精神的玩偶,是“在本身中没有规定性的东西”。伦理,绝对精神的自我意识,通过概念为自身设定差别,通过自我外化、自我生衍,最终又回复到自身。在这个必然性的圆圈式的运动中,“个人存在与否,对客观伦理说来是无所谓的”,个人忙忙碌碌的活动也“不过是玩跷跷板的游戏罢了”。

第二,关于人的价值。

黑格尔认为,偶性的个人是伦理力量假以实现自己的工具。个人的生活,受到作为他们本质的伦理力量的调配与控制。他们被设定的角色和存在的价值,只在于伦理的自我设定和自我实现。正是通过这些偶性的个人,伦理精神使自己被观念着;也正是通过这些偶性的个人,伦理实体才使自己呈现出各种不同的形式、样态以及现实性。

第三,关于人的自由。

黑格尔主张,个人的主观性只有在伦理性的各种规定中(即各种义务中),才能达成定在。只有这样,个人才能体现其行为的客观规定性,以至于实现最后的实体性自由。在这里,有没有实际的现实社会历史的属性,在所不计。反倒是,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实践自由的各种创设,如若是离开了伦理实体的理念框架,就不能成立。个人的自由,必然安置在伦理性的自由里。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黑格尔才会说,个人的自由“只有在个人属于伦理性的现实时,才能得到实现”。

2.对市民社会的思辨诠释

黑格尔从思辨的角度定义了“人”,相应地,他也从思辨的角度对市民社会做出了诠释。

黑格尔先是将家庭和市民社会都安置在伦理的框架下,将它们共同看作是伦理理念析分出来的、两个理想性的环节和领域。并且认为,家庭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伦理在丧失了其统一的整体性之后——亦即在丧失了伦理之于家庭的最初规定之后——走向了相对性。这一走向是伦理性的东西进行反思的阶段,在此反思过程中形成并映现出来的现象界,即为市民社会。

这是黑格尔论说家庭和市民社会相互关系的第一层视域,也就是选取了伦理理念的自我分解和运动过程作为视角。在理念的分解过程中,“普遍性是以特殊性的独立性为出发点”的。这一过程似乎是伦理的自我丧失,但其实,正如黑格尔所言,理念仍然以整体性和必然性存在于外界现象的背后,普遍性在必然、本源和整体的意义上仍然支配着市民社会。这使得,反思关系的形成和外在现象界的出现,只不过是“假象地映现”罢了。市民社会是精神现象里的市民社会,这才是黑格尔市民社会观的理念本质。对于这一点,马克思后来在《巴黎手稿》中鞭辟入里讲得很清楚,他说,这一反思现象的本质无非是精神的自我展开和精神的自我对象化。

黑格尔论说家庭和市民社会相互关系的第二层视域,是从人的角度切入的。黑格尔认为,在相对意义上,家庭只是附属,它“在市民社会中是从属

的东西”。市民社会的运动,不断向世人展现出无可比拟的力量和难以抗拒的权力,它“把人扯到它自身一边”,在这种作用之下,家庭内部的成员相互间变得愈发疏离、漠远。就像是施展了魔法一般,家庭概念里的个人摇身一变,纷纷成为市民社会意义上的个人。他们逐渐摆脱了家长制宗法的等级束缚,砸碎了依附在他们人身之上的封建枷锁,最终使自己成为真正独立自主的个体。可见,市民社会的生成不仅替代了原始的无机的自然界,在更深远的意义上,它完成了对纯粹宗法家庭的组织替代。

然而,值得反复强调的是,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终究是精神现象里的市民社会。它作为伦理理念发展过程的一个特殊性领域而存在,构成了家庭和国家之间差别阶段的一个过渡环节。家庭向市民社会的过渡,是为了最终过渡到国家。理念的最终目的是要超出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有限性,把它们收归于自身、统一于自身,最后在国家中,达到自在自为以至无限的精神性存在。按照黑格尔的说法,市民社会——作为中介和假象——是被扬弃了的现象界,而“国家本身倒是最初的东西”,它自在自为存在着并使自身显现在伦理的现实之中。这意味着,在黑格尔看来,支配国家行动的基本机理,是自我意识自在自为的理念目的,是被认识到了的绝对精神的运动规律,而绝不是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的目的和规律。黑格尔说,作为单一性的家庭和作为特殊性的市民社会,只有通过国家,并以国家为唯一条件,才能在现实性的达成中,获得它们的客观存在。

综上所述,黑格尔伦理理念学说的推演逻辑是:单一性(家庭)—特殊性(市民社会)—普遍性/一般性(国家)。在黑格尔看来,家庭是伦理精神处在其外化自然状态里的直接形式,市民社会则是伦理精神处在其反思阶段的现象界表现。相对于国家的普遍性(或曰:一般性)而言,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特殊性的规定和特殊性的存在。伦理精神通过国家制度和法律实现自己的客观化、现实化,所以,在这个过程中,调整家庭和市民社会的规则,在其现实性上,也就应该是国家的制度和法律——这就是黑格尔所说的“必然性中的理性东西的力量”。

概而言之,对于黑格尔精神现象里的市民社会问题,我们大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和理解,即:(1)市民社会是伦理理念(绝对精神)在自我分解过程中呈现出来的特殊性领域、有限性领域;(2)市民社会是伦理理念(绝对精神)走向相对性、进行反思的一个环节,因而是反思的伦理精神的现象界;(3)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一个差别阶段、过渡阶段,它是伦理理念(绝对精神)假以认识自己、实现自己的外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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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克罗茨纳赫到布鲁塞尔,青年马克思的思想演进在一定意义上是沿着对市民社会思考和批判的方向行进的。而且,青年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批判本身也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发展,完成了对应的转向和过渡,最终形成了连贯的思想脉络和完整的思想体系。本书立足于马克思早期思想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按照“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原则,运用极丰富的研究方法,力图细致地梳理和阐明青年马克思市民社会批判的致思理路和逻辑进程,以及贯穿其中的诸多方法论的使用、交织和融合。努力在对文本的深耕细读和对原典的审思考辨中,真实还原和铺展再现一幅关于青年马克思市民社会批判璀璨多姿、绚丽多彩的“思想画卷”。
目录
导 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 第一章 克罗茨纳赫时期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批判第一节 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 中的市民社会第二节 马克思 《克罗茨纳赫笔记》 中的市民社会批判第三节 马克思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中的市民社会批判 第二章 巴黎时期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批判Ⅰ: 《德法年鉴》第一节 《论犹太人问题》 中的市民社会批判第二节 《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导言》 中的市民社会批判
作者简介
袁霖,1982年生,男,湖北荆州人,法学博士,现任教于南昌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长期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教学和研究,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马克思主义发展史。“江西省青年讲师团讲师”、团省委“青年理论宣讲工作”优秀宣讲员。近年来,受邀参加并做主题发言、有影响的学术会议有:世界马克思主义大会(国际会议),世界政治经济学学会论坛(国际会议),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史论坛等。参与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1项,主持和参与省级重点项目3项。参著1部:《马克思恩格斯早期探索理论与现实关系的理路及启示》。在《马克思主义研究》《社会主义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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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罗茨纳赫到布鲁塞尔,青年马克思的思想演进在一定意义上是沿着对市民社会思考和批判的方向行进的。而且,青年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批判本身也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发展,完成了对应的转向和过渡,最终形成了连贯的思想脉络和完整的思想体系。本书立足于马克思早期思想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按照“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原则,运用极丰富的研究方法,力图细致地梳理和阐明青年马克思市民社会批判的致思理路和逻辑进程,以及贯穿其中的诸多方法论的使用、交织和融合。努力在对文本的深耕细读和对原典的审思考辨中,真实还原和铺展再现一幅关于青年马克思市民社会批判璀璨多姿、绚丽多彩的“思想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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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 第一章 克罗茨纳赫时期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批判第一节 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 中的市民社会第二节 马克思 《克罗茨纳赫笔记》 中的市民社会批判第三节 马克思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中的市民社会批判 第二章 巴黎时期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批判Ⅰ: 《德法年鉴》第一节 《论犹太人问题》 中的市民社会批判第二节 《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导言》 中的市民社会批判
作者简介
袁霖,1982年生,男,湖北荆州人,法学博士,现任教于南昌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长期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教学和研究,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马克思主义发展史。“江西省青年讲师团讲师”、团省委“青年理论宣讲工作”优秀宣讲员。近年来,受邀参加并做主题发言、有影响的学术会议有:世界马克思主义大会(国际会议),世界政治经济学学会论坛(国际会议),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史论坛等。参与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1项,主持和参与省级重点项目3项。参著1部:《马克思恩格斯早期探索理论与现实关系的理路及启示》。在《马克思主义研究》《社会主义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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